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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补缴养老保险期间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如何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补缴养老保险期间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如何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补缴养老保险期间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本人于2018年2月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到省外籍,被转入地告之在2010年有一笔为1996年3月~2009牟12月一次性补缴共58个月的记录,关于人社部2016年5号文件,第四条跨省流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
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该具体找哪个部门办理?如何证明用人单位在为本人补缴时间段的合法性?可以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吗?本人提供的证据只有1990年~2017年6月个人缴费收据凭证,和养老保险手册,本人与原单位并无经济赔偿诉求,只需原单位为我证明在为我补缴养老保险的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的属实证明。仲裁院会为我裁决吗?现在时间追诉2010年之前的补缴记录合法性有无诉讼时效问题?
2018-10-17 08:32 ask201……(安徽-宿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18-10-17 08:48
存在劳动关系的属实证明
2 徐亮律师  2018-10-17 10:40
社保局劳动仲裁科
3 陈晓云律师  2018-10-17 15:34
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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