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的是哪条法律法规?我该如何申请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本人是1976年参加工作,是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1989年书面申请辞职,单位也同意了我的申请,但是至今没有得到任何的书面告知和补偿,劳动关系和档案如今还在单位。现我提出要求,要求单位继续我的劳动关系和给予补偿,请问是否适用现今施行的劳动法?依据的是哪条法律法规?我该如何申请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2012-12-28 21:01 捷韵JJ(广东-湛江)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德满律师 2012-12-28 21:33
劳动者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配合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用人单位不予办理,你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2 110网律师律师 2012-12-29 09:59
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辞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