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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履行的竞业禁止协议可否按正常劳务争取报酬?
不该履行的竞业禁止协议可否按正常劳务争取报酬? 金先生与人合伙在南京注册A公司并与A公司签有六年的劳动合同,一年后A公司为融资应投资人及常州政府要求又在常州注册B公司,金先生在南京合同依然有效的情形下被安排又与B公司签有六年劳动合同,同时与B公司签有竞业禁止协议。
半年后,B公司将A公司变更为自己的全资子公司,开始正式营业,强行驱离金先生等人造成A公司歇业。
一个月后金先生等人以B公司拒付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并裁决劳动合同已由B公司非法解除。B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金先生等履行竞业禁止协议。裁决结果:B公司支付工资;金先生等(单方面)履行竞业禁止协议,未裁决劳动合同是否解除。
金先生等不服起诉,判决金先生自动离职并双方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后经上诉、再审驳回。现金先生想向最高院申诉,可否要求“撤销判决”,由B公司正常支付金先生这四年的工资?
2018-09-13 09:21 honge8……(江苏-南京)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殷运健律师  2018-09-13 09:51
协商不成搜集证据申请仲裁维权。
2 陈铠楷律师  2018-09-13 10:34
协商不成搜集证据申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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