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管跟我说他下面的员工辞职要却要多付一个月的工资。不付是违法《劳动合同法》 行政主管跟我说他下面的员工辞职要却要多付一个月的工资。不付是违法《劳动合同法》!这是什么情况呢?
2018-09-04 15:45 金 修(广东-深圳)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18-09-04 16:02
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即可。
2 付成刚律师 2018-09-04 15:50
提前一个月申请即可,不得克扣任何工资。
3 袁伟律师 2018-09-04 15:59
过了试用期,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辞职,不能扣工资。
4 刘刈律师 2018-09-04 17:36
你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合法的理由,或者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公司公示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等进行,程序必须合法,如果解除程序不合法,则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没有提前通知又没有合法依据的,需要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5 陈明晓律师 2018-09-04 17:40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一般是不需要多付工资。但下列情形除外: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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