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九条 师范类毕业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分配其从事教育工作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九条 师范类毕业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分配其从事教育工作,实行师范类毕业生服务期制度。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服务期不低于五年;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和非师范院校师资班毕业生服务期不低于八年。
请问该条例中的“师范类毕业生”是否包括非师范类院校毕业师范专业学生?
请问该条例中的“师范类毕业生”是否包括非师范类院校毕业师范专业学生?
2018-07-16 15:13 ask201……(山东-济南)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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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1届大学生,因国家规定户口必须迁往大学,毕业后在私企工作几年
0个回复我是1985年咸宁师范毕业被分配到教育局机关工作的国家干部,1993年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1个回复你好,请问99届师范毕业生,国家有明文规定不分配工作吗?
1个回复你好!我是一名教师,原籍信丰。我在2012年毕业后就在安远从事教育工作
0个回复师范毕业两年一直未从事教育工作,档案当时已报到在生源地教育局
1个回复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是有权利改派的,可是我去改派的
3个回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1个回复毕业工作之后签署了 劳动合同 和 服务协议,服务协议规定,工作之前必须先培训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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