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问问关于共享汽车事故处理方面的问题,共享汽车实质上属于汽车租赁的一种方式 律师您好,我想问问关于共享汽车事故处理方面的问题,共享汽车实质上属于汽车租赁的一种方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等情况导致汽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并非同一人,使用人为主要事故责任人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对于一些后果严重的交通事故来说,交强险只能覆盖很小一部分损失。
我想了解一下,共享汽车如果遭到破坏引发交通事故,如何处理这种纠纷?共享汽车平台有些有“10元不计免赔”的条例,这个对用户的约束作用或制约作业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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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0 11:30 zpp(广东-广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8-06-10 11:39
这是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2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18-06-10 16:32
根据合同约定的处理。
3 栾胜英律师 2018-06-10 11:39
首先要看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再此基础上,依据共享汽车的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进行赔偿。共享汽车驾驶人造成自身伤害和造成别人伤害处理方法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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