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后,非善意购房者,能否依据《合同法》第58条获得房屋升值款 买方明知房屋是夫妻共同房产,明知卖方无独立处分权,故意与无独立处分权的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该合同被二审法院以买方非善意购买,判决合同无效。请问作为有过错的非善意购房者,能否依据《合同法》第58条向有过错的卖方取得房屋升值价款?如果能,是因为什么?如果不能,又是因为什么呢?谢谢各位 (备注:缔结合同时,有三方,即买方、卖方、房屋中介。买方明知卖方无独立处分权而故意与之交易的过错,卖方存在无独立处分房产的权利而进行处分的过错,中介明知交易无效而进行中介的过错)
2012-11-20 18:46 qsfr52……(广东-广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欧学文律师 电话:13560219053 2012年11月20日 22时58分
中介有责任
2 110网律师律师 2012-11-21 15:03
视乎合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