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善意购房者,在合同无效后,能否依据《合同法》第58条获得房屋升值款 买方明知房屋是夫妻共同房产,明知卖方无独立处分权,故意与无独立处分权的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该合同被二审法院以买方非善意购买,判决合同无效。请问作为有过错的非善意购房者,能否依据《合同法》第58条向有过错的卖方取得房屋升值价款?(备注:缔结合同时,有三方,即买方、卖方、房屋中介。买方明知卖方无独立处分权而故意与之交易的过错,卖方存在无独立处分房产的权利而进行处分的过错,中介明知交易无效而进行中介的过错
2012-11-19 13:00 qsfr52……(广东-佛山)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年11月19日 13时03分
合同无效的,具有溯及力,自始无效,故你不享有任何基于合同产生的收益
2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2-11-19 21:08
合同无效的,具有溯及力,自始无效,故你不享有任何基于合同产生的收益 (即房屋的升值款)
3 赵剑律师 2012-11-19 13:12
因为是非善意,我个人认为无权主张增值部分
4 康春梅律师 2012-11-19 13:19
合同无效的,具有溯及力,自始无效,故你不享有任何基于合同产生的收益 (即房屋的升值款)
5 110网律师律师 2012-11-19 15:04
各打五十大板啊
6 110网律师 2012-11-19 16:21
你好,合同无效,自始无效。按照法院的判决来处理。
7 陈晓云律师 2012-11-19 22:07
买卖无效,房屋仍归卖方,买方受损,可以要求赔偿,正是依据58条
8 陈健辉律师 2012-11-19 22:41
因为是非善意,我个人认为无权主张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