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20%地下车位被开发商以长期60年租赁方式卖给业主,物业 小区20%地下车位被开发商以长期60年租赁方式卖给业主,物业就把剩余20%车位以高处周边3倍价格租给没有车位的业主,美其名曰作为物业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不反对反而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由解释。业主提意见委员会以业主可购买车位方式驳回意见。请问这符合法律么?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权?
2018-05-08 20:01 ask201……(浙江-湖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8-05-08 20:08
先了解下产权性质。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8-05-08 20:08
这是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的
3 徐岳律师 2018-05-08 20:03
可以向法院起诉
4 冯倩雯律师 2018-05-09 12:35
你的问题我建议: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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