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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了三个多月。我所在单位要跟我调岗,单位要把我调到很远的地方,可以拒绝吗
怀孕了三个多月。我所在单位要跟我调岗,单位要把我调到很远的地方,可以拒绝吗 我怀孕三个多月,在单位旗下一个项目工作,因为企业项目经营不善要撤掉。公司给我们三个选择,2个去外地工作,1个北京但是离我家单程3个小时的车程,请问律师我可以拒绝吗?如果不选择工作,单位就要我自动离职。如果我要是以离家远不去工作请问可以要求一点补偿吗?谢谢
2012-11-17 17:20 wang12……(北京)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赵江涛律师  电话:13031008678  2012年11月17日 20时41分
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2 常路律师  2012-11-17 17:28
您好!
1 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2 单位行为属于违法,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3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详情请来电咨询。
3 孙新律师  2012-11-17 18:03
首先,根据你所述的情况我做以下的回答:
1、离职原因上是不能写“个人原因”或“岗位调整”的,应写明是单位辞退。这样的话,因为单位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您可要求双倍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因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您可要求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3、如果你公司按照以下裁员的,不能要求两倍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次,你可以根据我所提供的法律依据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如需详情请来电咨询。
4 李同红律师  2012-11-17 20:01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自动离职没有经济补偿的。
5 徐卫东律师  2012-11-17 21:01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6 李建成律师  2012-11-20 18:33
可以去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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