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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咨询1
合法权益咨询1 有个朋友在一家公司上班,老板没有和他签订合同。上班时间早上8:30~18:30中午休息一个小时,当时老板说工资1300,月休息4天。当月我朋友休息了4天,结算工资的时候,老板是这样算的:1300/26(上班时间)=50,他拿到手的工资为1300-50*4=1100元。劳动法规定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和21.75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月。请问,老板这样做是否合法,我们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什么途径。
2012-11-04 09:30 ldbh91……(广西-柳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陈艺平     金牌律师  电话:13978859865  2012年11月04日 10时09分
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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