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权益咨询 我有个朋友在一间公司上班,老板没有说要签订合同。上班时间早上8:30~18:30 中午休息一个小时。每月工资13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月,他当月休息了4天。发工资的时候,老板是这样算的:1300/26(上班时间)=50, 1300-50*4(休息时间)=1100,请问这样的工资结算方式合理吗。休息时间不带薪,长期延长劳动时间,应该如何为何合法权益。
2012-11-04 09:21 ldbh91……(广西-柳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陈艺平 金牌律师 电话:13978859865 2012年11月04日 10时06分
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