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被劝退经济补偿不合理 我今年3月与公司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11月2日部门领导和我谈话,说我被劝退了(公司裁员),11月7日人事也与我说关于被劝退的事,但公司只愿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并让我主动离职),并要求我11/10走人,但根据劳动法应该支付两倍月工资;我当时不同意,第二天8号领导又告知我新的定岗定编下来了,我不符合岗位要求了,见好就收走人,我自认为我工作上没有什么问题,这都是公司是借口。8号人事让我签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11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里说一次性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并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后来一直催我走公司的离职流程,填写离职申请单,如果不写离职申请单,就得不到补偿。这是公司单方面解约,我不愿意走主动离职流程,请问只签那份协议,我还可以去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付我两个月工资(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吗?
2017-11-09 09:45 156273……(陕西-西安)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17-11-09 10:55
不能协商处理,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 康治斌律师 2017-11-09 09:56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3,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4,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5,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3,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4,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5,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3 陈铠楷律师 2017-11-09 10:16
你好!发生劳动纠纷,不能协商处理,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