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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所欠工资及养老保险金支付有何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清算,所欠工资及养老保险金支付有何法律依据? 我于1993年参加工作,属集体企业。但正式劳动合同从1996年才签订,2000年企业安排下岗分流,未安排工作,自己外出打工谋生至今。2007年企业通知我们回厂签订协议,申明自己自愿与企业脱离关系,我们被强行照办。自2000开始养老金由本人自己交纳。现在企业宣布破产清算,但给我们算生活补助从96年到2000年,每年900元;养老金个人交纳部分从脱离关系日即2007年到现在补偿给个人,请问,这样算合理吗?
2012-09-18 12:13 Clovia……(陕西)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2-09-18 21:39
可直接咨询社保部门
2 康治斌律师  2012-09-18 12:21
建议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部门咨询相关事宜。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12-09-18 16:01
你好,可直接咨询社保部门。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12-09-19 11:42
"下岗分流"是保持国有职工的身份,劳动关系不变,所以,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应从96年到2007年,社会保险由单位交纳止2007年,解释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于2007年给付,按月工资/年的标准支付.
5 110网律师律师  2012-09-20 11:43
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部门咨询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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