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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
关于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 律师您好,我有个朋友的单位要求员工签订劳动补充协议,协议内容为公司信息保密和竞业限制,离职后不可以在相关竞争性企业任职,我朋友不想签,因为本身就是学习这个专业的,而且没有几个月就打算辞职,公司强制要求员工签订,否则就调换岗位,请问合理吗?
2012-09-12 16:00 coldbl……(江苏-镇江)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林太龙律师  电话:13952815299  2012年09月12日 17时29分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 孙新律师  2012-09-12 16:16
有约定违约金和竞业限制期限及对竞业限制期限的赔偿的约定?
3 张建党律师  2012-09-12 16:20
如果是一般员工就没有必要,这可能是留住员工的一种方法,但如果是此公司的主要管理或技术人员就有这个必要,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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