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 本人在与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书中有如下条款:乙方在离职或被甲方解职后内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招揽和办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与甲方同样的业务。其中的商业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源、客户资料、专利申请统计表、商标申请统计表、著作权统计表、流程管理表、业务渠道、业务管理方法、行销计划、收费标准、定价政策及收费信息、财务资料、采购资料、代理合同,等等。
请问上述条款是否属于竞业限制,是否应该按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请问上述条款是否属于竞业限制,是否应该按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2-02-08 10:55 zhangx……(辽宁-锦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王军律师 2012-02-08 11:07
属于竞业限制,根据规定最长为二年,在此期 间单位应当支付补偿,如果不支付补偿,协议无效
2 陈晓云律师 2012-02-08 20:18
不合法,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还得有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