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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跟跟公司协商无果后,员工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跟跟公司协商无果后,员工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跟跟公司协商无果后,员工被迫离职私自带走手写签到考勤原件、员工签字的文件资料原件, 离职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被带走的考勤原件及员工签有字的文件原件,在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上是否合法?属不属于非法证据?有没有证据效力?谢谢谢解答
2017-09-12 10:33 零下一度(上海-黄浦区) 已有 13 位律师回答
1 颜培卿律师  2017-09-12 10:35
合法,有效。
2 闫燕律师  2017-09-12 10:35
肯定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3 潘建强律师  2017-09-12 10:41
合法有效的
4 110网律师  2017-09-12 10:43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5 张向锋律师  2017-09-12 10:45
合法有效的
6 何青超律师  2017-09-12 10:50
有证据效力
7 李军律师  2017-09-12 11:05
有效。
8 邹坤律师  2017-09-12 11:16
合法的。
9 王晔律师  2017-09-12 11:29
合法有效的
10 代雨庭律师  2017-09-12 11:32
证据来源合法,有证据效力。
11 110网律师  2017-09-12 11:59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被带走的考勤原件及员工签有字的文件原件,在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上合法,可来电详细法律咨询。
12 任涌律师  2017-09-12 12:05
证据合法的。
13   2017-09-12 12:58
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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