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终止,要求工商局补偿经济损失 本人租赁当地工商所楼下门面房两间,在2009年10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并一次性交付五年租金12000元,房屋钥匙在前承租人手里,当时就没有交钥匙,之后多次催要房屋钥匙,工商所负责人因找不到前承租人而迟迟不能将钥匙交给本人,期间多次要求解除合同要回租金,工商所因无钱退回租金未果,至今已经过去两年零10个月,2012年8月1日终于将钥匙拿到,之后,原承租人将其所有物品搬出,随后投资6000多元简单装修,准备经营小型超市,就在挂牌准备营业之际,接到工商所通知,工商局要将工商所楼下所有门面房收回,不再租赁。我应当怎样要求工商局补偿我的经济损失?
2012-08-21 09:19 dhxlc3……(安徽-淮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江晓辉律师 电话:13707985422 2012-08-21 10:29
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相应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2 110网律师 2012-08-21 21:13
您好!
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工商所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工商所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