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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份诉讼代理合同,处理工伤,,交通赔偿,丙方替我垫付一切费用
我有一份诉讼代理合同,处理工伤,,交通赔偿,丙方替我垫付一切费用 我有一份诉讼代理合同,处理工伤,,交通赔偿,丙方替我垫付一切费用,合同也是约定我得到赔偿款后,付给丙方赔偿额的30%,当时是律师拿着合同和我签的,但是丙方我一直没见到,丙方是谁我都不知道,其实就是律师替我垫付的费用,
这种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为什么要用别人的名字,而不用自己的名字。
我如果违约需要再支付丙方赔偿额的30%,
工伤处理的我很满意,官司不满意,我不想支付30%了,我想降低支付费用
律师会起诉我吗?法庭会支持他的总计60%的诉讼请求吗,
2017-07-01 13:32 ask201……(山东-青岛)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张书正律师  2017-07-01 13:42
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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