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提前解除 我与房东签订了至2010年1月到期的租赁合同,后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搬出房屋,就在去年10月30号向房东发出书面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并搬出了房屋。但房东一直拒绝交接,直到租赁期满,房东才肯接受钥匙。现房东要求我支付11月,12月和1个月的三个月租金,但租赁合同规定一旦违约应支付两个月的违约金。现在我是应该支付三个月的租金还是支付两个月违约金?合同是否在我10月30日发出书面通知的时候已经单方违约解除了?
2010-04-19 16:07 jackie……(江苏)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4-19 16:21
如果合同有约定的话,有可能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2 110网律师 2010-04-19 21:10
有约定依约定
3 2010-04-20 12:48
有证据证明房东已收到解除通知,你只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