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部在宝鸡,实际工作地点为分公司在成都,由于个人违反公司 公司总部在宝鸡,实际工作地点为分公司在成都,由于个人违反公司规定:欠款销售货物需要经总部领导同意后才行,违规欠款发货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承担30%。此笔欠款合同手续齐全,只是未经总部领导审批,分公司领导知道,目前款项尚未收回,不会形成坏账正在诉讼,欠款金额40万,公司对员工个人处罚款且下岗通知,款项收回之前专职收款只发基本工资1000元含社保,工资太低无法生活,分公司领导默许可以直接走人,但是不予办理离职手续,户口档案均在公司总部,去年的年终奖也扣押一直未发。求助此种情况,员工是否需要按公司规定赔偿欠款,是否可以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公司领导不给办手续怎么解决,谢谢
2017-05-14 14:50 ask201……(陕西-宝鸡)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张书正律师 2017-05-14 15:21
员工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2 罗春苗律师 2017-05-14 16:08
你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离职。
3 康治斌律师 2017-05-14 18:34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具体做法如下: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然后,你再申请劳动仲裁。这样的话,你可以要求公司除应足额支付你工资外,还可以要求加付相当于拖欠工资25%的赔偿金。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1,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具体做法如下: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然后,你再申请劳动仲裁。这样的话,你可以要求公司除应足额支付你工资外,还可以要求加付相当于拖欠工资25%的赔偿金。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17-05-15 16:13
员工需要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公司规定赔偿欠款,但每月扣发工资不能超过月工资额的20%。可以正常办理离职手续,提前一月通知公司,到期后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领导不给办手续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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