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伤残评级疑问 你好,我是一名雇主,我员工于09年发生6级工伤。听说国家在04年及今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请问如果要赔偿应该按照哪年的赔偿标准执行?另外,按照过往纠纷,大概需要赔偿多少钱给员工?谢谢
2010-04-15 06:37 ker288(广东-肇庆)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4-15 06:48
62个月本人工资。
另还有其他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具体如何操作可咨询: 13925728984 或QQ 1146059726 郑律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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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0网律师 2010-04-15 08:39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赔偿标准是其本人事发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赔偿标准是其本人事发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