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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员工和公司的利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可否再签订一份用工合同
为了保障员工和公司的利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可否再签订一份用工合同 我们是生产型企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但也有部分老员工。为了公司和员工的利益,要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又担心给员工参保了以后工作不长久辞职,会留下后续问题。请问一下,在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同时,和员工再签订一份有期限的用工合同,加以违约限制员工的流动性,这份用工合同是否有效?
2012-07-17 16:15 马其顿(山东-烟台)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柴建民律师  电话:13969380949  2012-07-17 16:33
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2 常相坤律师  电话:18766118539  2012-07-18 00:00
你好,难道你们没有订立书面用工合同吗?
3 110网律师  2012-07-17 21:53
阴阳合同,不合法,无效
4 杜永胜律师  2012-07-18 12:44
限制员工流动性的条款应当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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