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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伤
人身损伤 原告甲在对乙提起诉讼的时候一并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款,但法院认为该案与现在审理的合伙协议纠纷无关,没有对该款予以判赔。事隔以久,甲方就以人身伤害罪起诉乙方,要求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要在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起诉。过了一年后,再起诉乙方就无效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这一年的期限是在什么时候开始算起?是在甲方在合伙协议纠纷案里说起,的那天开始吗?
2010-04-03 19:48 小丫丫丫(江西)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4-03 22:11
请把人身损害的具体情况说一下,以便进一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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