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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欠办公用品纠纷
赊欠办公用品纠纷 原告经营一家办公用品店,被告自担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在原告处由2007年2月至2008年8月间共赊欠办公用品费用共计3600元(07-08年不是一次赊欠,而是分次购物赊欠,原告全部记录在一个自制的赊欠账本上,当时每笔欠款被告没有签字,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未果。有一天被告又来到原告处,原告拿出账本就在2年间赊欠的明细最下方写着:自2007年2月至2008年8月共计欠款3600元,下面原告让被告签了他自己的名字)原告准备起诉被告,请您指教这种签字法院会支持码?另外,如果原告现在起诉被告法院是按被告签字之日起算2年,还是由2007年算(2007年已经失效)?
2010-04-01 15:01 诚信快快(天津-宝坻区)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李大力律师  2010-04-01 16:06
按被告签字之日起算
2 孙新律师  2010-04-01 16:31
这种签字可得到支持,应按被告签字之日起算2年
3 孙金刚律师  2010-04-01 16:58
应该可以,从最后一次起算诉讼时效。
4 李玉更律师  2010-04-01 21:43
从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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