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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程序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本案诉讼程序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犯罪嫌疑人严文,男,21岁。1998年的一天下午,严文驾驶卡车违章高速行使,在超车时,其卡车的尾部将受害人王丹挂起,拖出几十米远,当场死亡。某县公安局立即派侦查员甲、乙、丙等组成侦破小组,对此案进行侦查。严文委托的律师王某未经严文同意,独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侦查员甲与被害人王丹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严文提出要求侦查员乙回避的申请,理由是:乙每次提审时,总是一脸凶相,说话也恶狠狠的。侦查科科长丁立即停止了甲乙的侦查工作,经审查,对甲的回避申请未予批准,恢复了甲的侦查工作,但批准了对乙的回避申请。而侦查人员丙是犯罪嫌疑人严文的哥哥,丙未自行回避,王丹的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其回避,因此,丙自始至终参加了侦查活动。
2012-06-17 15:36 houxin……(山东-滨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2-06-17 16:37
程序瑕疵,应回避。
2 赵连辉律师  2012-06-18 10:49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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