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哪些错误?分析并说明理由 原告田某(女)与被告谢某(男)均系聋哑人。199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0月1日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执。1994年田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谢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原、被告均系聋哑人,于是分别通知原告之母席某与被告之父谢某某,分别作为原被告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经审理,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田某抚养,被告谢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元。”
2012-03-12 15:47 5566lo……(新疆-乌鲁木齐)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朱君秀律师 2012-03-12 16:26
答:存在的错误:1、由聋哑老师做翻译;2、不需要指定法定代理人;3、不能缺席判决;4、调解是必经程序;5、抚养费为基本工资的20-30&。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2-03-12 22:02
你好,这个地方不是考试的场所,你也不是老师,如果你有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提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