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42年未签订合同,保险到底应该按什么标准发 自1971年开始在乡政府单位上班,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在人事局备案,在1997年左右将以前的保险全部补交,按60%的标准交纳的保险,但到现在办理领取保险金时,却被告知每月领取几百元的保险,如果在人事局备案就可以每月领取2000元左右的保险。有这样大的差距,是否有办法可弥补?
另2007年被告知所负责的自来水公司自负盈亏,因此没再给发放工资,现面临退休,却被要求将所有账目交出,按临时工的标准补发工资,此举是否合理?应该如何应对?
另2007年被告知所负责的自来水公司自负盈亏,因此没再给发放工资,现面临退休,却被要求将所有账目交出,按临时工的标准补发工资,此举是否合理?应该如何应对?
2012-06-15 17:18 lawzhi……(山东-青岛)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柴建民律师 电话:13969380949 2012年06月15日 17时26分
不合理。建议你带着有关的证据资料聘请当地的劳动业务专业律师进行维权,申请补缴欠你的所有的社会保险,如果因为对方没有办法补缴,针对你的损失可以提起诉讼了,现在法院根据解释三的规定,可以受理。
2 常相坤律师 电话:18766118539 2012-06-15 17:41
你好,不合理,必须补交上你所欠的全部社保。如果无法补交,建议聘请劳动维权律师直接去法院起诉。
3 110网律师 2012-06-15 17:39
你好,山东省政府内部有个文件,大约是在87年左右签发,大体意思是在文件生效后没办理正式工转正的或用工单位没有补交有关保险的,其退休后只享受临时工待遇,这可能就是工资差异的主要原因;具体到个案,要根据你的情况来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