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我该怎么办 您好律师,请在百忙之中打扰您,现本人有一事需要向您请教;我于2002年7月进入西安某公司上班,现在工龄近10年,公司与2006年10月至今给我们交纳社会养老保险,但住房公积金等一直没有购买,现在公司准备撤销,请问我们怎么按照劳动法进行维权,1、2002年7月至2006年10月以前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是否要求公司补交,2、经济补偿如按工龄怎么进行赔偿。工资按工资总额(包括标准工资+工龄工资+伙食补贴+全勤奖等)还是只按标准工资计算,其他降温、取暖费福利是否也在补帖范围内?请您给予回复,本人深表感谢!
2012-05-26 21:44 CHENGX……(陕西-西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电话:13891879542 2012年05月26日 22时12分
1、2002年7月至2006年10月以前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可以要求公司补交;
2,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2,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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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惠忠颜律师 2012-05-27 11:13
可以要求公司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