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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中的离职违约金问题
签订合同中的离职违约金问题 签订合同中的离职违约金问题 今天(2008.11.18)公司欲与我签订合同,合同固定期限5年,在合同的附则上有两条。第一条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且合同期未满而提出辞职的,必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个人上年平均月工资乘以为履行的年限(年限计算单位为月)。第二条则是反过来的,即如果用人单位辞退个人,则赔偿和上一条相同计算方式的违约金。 请问他这个合同附则具有法律意义吗?成立吗?如果我一两年后要离职,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是否仍需要支付这笔钱
2008-11-18 17:18 dongzh……(贵州-贵阳)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8-11-18 17:21
不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仅对于有限的情况
2 110网律师  2008-11-18 18:34
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3 陈新明律师  2008-11-27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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