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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和第46条的第三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两者能否同时适用?即: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额外支付了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再要求单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0-03-17 08:55 chinah……(河北-唐山)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3-17 09:01
可以同时适用 
2 孙新律师  2010-03-17 13:13
您好,可以。
3 110网律师  2010-03-17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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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孙新律师  2010-03-17 11:01
1、代通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则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做为代通金;
2、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3、两者不是一回事,可以同时适用:如果用人单位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了你,你就不能拿代通金,但可以得经济补偿金。
5 孙新律师  2010-03-17 11:46
你好,
1、如果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规定的,为违法解除,可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2、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的,如果没有提前一个书面通知,可要求单位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6   2010-03-18 17:23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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