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说公安局的错误立案不属于他们的立案监督 我2011年曾经被卷入茉莉花团伙案而被拘留14天。很快以情节显著轻微释放了。但是释放后并没有解除我的团伙犯罪成员嫌疑人的身份。仍然长年累月的对我进行骚扰式管控。
于是我找到3份证据来证明自己不是茉莉花团伙成员。证据1:2011年 省公安厅对我的侦查结论“何通博无政治目的,无敌对背景”。
证据2:涪城公安局国保大队对我的手机好友,QQ好友,贴吧好友,亲戚家人,大学同学,甚至小区保安都进行过调查,结果也没有得到任何何通博与茉莉花团伙成员有联系的证据。
证据3:在2016年4月我给绵阳市委书记信箱中提出投诉,得到绵阳市公安局长杨代根的回复“自何通博2011年被公安机关处理后,被国保系统列为列管人员。但是3年来一直未发现何通博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证据均可证明公安机关2011年对茉莉花团伙立案中把我卷入的刑事指控不成立。证明何通博不是茉莉花团伙成员,不应该把至今仍然把何通博列为茉莉花团伙成员的犯罪嫌疑人。
当我拿着这三份证据要求公安局纠错,公安局叫我找检察院.现在检察院又这样回复---
何先生:
您好!来信收悉。就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安排区检察院调查处理。
经调查,您向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的诉求,不属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范围。一是因为立案监督的目的之一是使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现公安机关已对您终止侦查,未追究刑事责任,您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对您立案的要求,不符合立案监督的条件;
===那么请问律师,这样的案子的救济渠道显然属于检察院肯定没错.但是检察院玩文字游戏,说不属于检察院的立案监督.那么属于检察院的什么职能呢?
于是我找到3份证据来证明自己不是茉莉花团伙成员。证据1:2011年 省公安厅对我的侦查结论“何通博无政治目的,无敌对背景”。
证据2:涪城公安局国保大队对我的手机好友,QQ好友,贴吧好友,亲戚家人,大学同学,甚至小区保安都进行过调查,结果也没有得到任何何通博与茉莉花团伙成员有联系的证据。
证据3:在2016年4月我给绵阳市委书记信箱中提出投诉,得到绵阳市公安局长杨代根的回复“自何通博2011年被公安机关处理后,被国保系统列为列管人员。但是3年来一直未发现何通博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证据均可证明公安机关2011年对茉莉花团伙立案中把我卷入的刑事指控不成立。证明何通博不是茉莉花团伙成员,不应该把至今仍然把何通博列为茉莉花团伙成员的犯罪嫌疑人。
当我拿着这三份证据要求公安局纠错,公安局叫我找检察院.现在检察院又这样回复---
何先生:
您好!来信收悉。就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安排区检察院调查处理。
经调查,您向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的诉求,不属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范围。一是因为立案监督的目的之一是使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现公安机关已对您终止侦查,未追究刑事责任,您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对您立案的要求,不符合立案监督的条件;
===那么请问律师,这样的案子的救济渠道显然属于检察院肯定没错.但是检察院玩文字游戏,说不属于检察院的立案监督.那么属于检察院的什么职能呢?
2016-12-16 13:25 sanyua……(四川-绵阳)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龙宇涛律师 电话:13018210906 2016-12-16 13:54
您好,继续投诉
2 110网律师 2016-12-16 13:46
检察院的职能这是可以百度的到的,比律师回答的精确
3 尹朝阳律师 2016-12-16 14:28
你的请求要有依据,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 沈辉律师 2016-12-16 16:14
你好,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5 110网律师 2016-12-19 14:47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建议你对案情进行详细描述,你可以致电律师或者面谈详细的把当时的情况说一下,以供律师作出最专业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