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上司命令为上司跑腿借公司DV,DV丢失后却由我承担责任合理吗? 2011年底公司上司让我去前台借DV,我去前台以上司名义借到了之后立即交给了上司,随后DV一直在上司手里,期间没有任何关于借记的签名或规定;到了年假之后,2012年2月公司发现DV丢失,疑似失窃,即DV在公司内部丢失,且丢失时间不明。2012年5月公司要求我进行赔偿,而不对上司进行要求,这样合理吗?
2012-05-17 13:42 xiaoma……(四川)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年05月17日 13时54分
不合理,你没有过错,不要承担,应该由你的上司承担责任。建议再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建议向法院诉讼解决。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