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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1.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请问好心律师第六条是什么意思?帮我解答一下!!感激不敬!!!
2016-12-13 12:38 LJ0937……(甘肃)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鸿律师  电话:13893601518  2016年12月13日 13时30分
这个原则上再具体案例里也不支持,可操作性不强
2 钟晶律师  2016-12-13 19:57
你好,不是有写啊
3 巴俊律师  2016-12-13 22:57
你好  可致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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