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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今有一案件原判决书判定:利率标准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应该怎么支付利息?应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倍(原4倍,增加1倍,为5倍)支付,还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如是2倍支付,债权人所得的利息反而减少,即此时的加倍支付利息并没有起到补偿和惩罚的作用。这意味着该加倍支付条款的适用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为什么呢?
2014-06-09 13:13 SZXY39……(浙江-绍兴)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6-09 13:23
这是可以按照双倍支付的
2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4-06-09 15:40
加起来算两倍利息即可。
3 钱亚芳律师  2014-06-09 13:18
是指判决生效的付款款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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