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9条规定中“重大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这个重大损失应该怎么样来计算呢?我公司投入这个项目已近60万元,刚盼到要营利的时候,被对方盗取,这家公司用我们的技术以低价为客户发布广告,导致我们根本没办法开展业务!而且我们要开展全国代理,以及其它计划只能是取消了!
这家公司是否够承担以上的担刑事责任?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这个重大损失应该怎么样来计算呢?我公司投入这个项目已近60万元,刚盼到要营利的时候,被对方盗取,这家公司用我们的技术以低价为客户发布广告,导致我们根本没办法开展业务!而且我们要开展全国代理,以及其它计划只能是取消了!
这家公司是否够承担以上的担刑事责任?
2008-11-17 14:38 xyx86(云南-昆明)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08-11-17 16:26
建议聘请律师帮助。
2 陈新明律师 2008-11-27 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