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融资租赁中的担保问题。 A公司是医疗设备供货商,B公司的融资租赁公司,C公司是承租人,D、E公司分别为C公司在不履行租金给付义务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供货商也为C公司提供了所谓的“设备回购保证书。”此为背景。
现C公司作为承租人,到期不履行租金给付义务。B公司只请求A公司承担“回购保证”责任。
想请教,回购保证没有这种担保形式对吗?它的实质是什么?
作为A公司来说,可不可以以D、E公司应当先行承担连带保证为由,拒绝先履行“回购保证”义务呢?
谢谢各位。
现C公司作为承租人,到期不履行租金给付义务。B公司只请求A公司承担“回购保证”责任。
想请教,回购保证没有这种担保形式对吗?它的实质是什么?
作为A公司来说,可不可以以D、E公司应当先行承担连带保证为由,拒绝先履行“回购保证”义务呢?
谢谢各位。
2012-05-15 10:06 zzzz54……(上海)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年05月15日 10时15分
A公司的回购保证责任在担保法中属于一般保证责任,B公司单独请求A公司承担回购保证责任的不合理,A公司可以拒绝履行。 我的补充: 2012-05-15 10:23
如果设备回购保证书中对一般保证没有约定的,应当属于连带担保责任,此时,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回购责任。但A公司在承担了回购责任后,有权利向D、E要求平均分担责任。
如需法律帮助,请与本律师电话联系。
2 张向锋律师 2012-05-15 10:18
1、涉及合同条文具体约定,建议携带合同当面咨询律师,才能准确答复。
2、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向我当面咨询。
2、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向我当面咨询。
3 宋丽伶律师 2012-05-15 10:24
A公司履行回购保证和D、E公司履行保证责任是否并行还是前提条件要看合同的约定。
4 110网律师 2012-05-15 10:41
回购保证的内容没有相应法律规定,原则上只要不同现行法律相抵触,是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效。de公司连带保证的是租金给付义务,a连带的是回购保证,两者性质不一样。所以要求de先行履行保证,道理上讲得通,但是要书面明确约定好。否则,a公司拒绝先履行回购保证的依据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