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2个月后递交《辞职书》后的工作问题 我是2009年12.1号进的公司,公司告诉我们的试用期是2个月,每个月的25号发工资,说要压我们一个月的工资。我在2010年3月4号递交了《辞职书》,到2010年3月11号领导让我重新填了份公司制定的《辞职申请书》,至今他们没有招到人,也没有人来面试,我无法把工作移交给他人,但是我在2010年3月4日至3月11日已经将所有信息整理好以待移交。2010年3月13日之前我一直正常上班。我想咨询下,这种情况下,我接下来不去上班的话,他们算我旷工,扣我工资,是否合法?
2010-03-14 10:54 glory5……(上海-黄浦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李军律师 2010-03-14 13:24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期满可离开。不满30日离开,应属于旷工,给公司造成损失要赔偿。但是工资应结算到实际出勤日。
详情可来电咨询专业律师。
详情可来电咨询专业律师。
2 110网律师 2010-03-14 17:40
1、在有书面劳动的期限内,员工只要提前30天辞职就可以了。2、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3 姚艳艳律师 2010-03-14 22:37
你好,一般情况下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但是也要看的,如果公司答应你提前交接,没有问题的 。可以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