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县政府成立清欠不良贷款领导组,对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员采取以下措施,是否违法? 2016年5月份曾某在信用社贷款5万元,苏某、刘某、王某做担保,担保协议期限为10年,现已超过10年,后来曾某因生意亏损,未能还本付息,在这期间信用社也未向担保人促还。目前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清收不良贷款领导小组》,于2016年10月15下达了《逾期担保贷款催款通知书》,11月2日下达了《关于对拖欠农村信用社自贷和担保贷款相关人员采取“三停五不”措施的预通知》,《通知》指出:县委、县政府将于2017年元月1日起,对自贷和担保农信社贷款未偿还的第一批人员采取组织措施,届时将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其所在单位,并会同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落实“三停五不”(即停薪、停职、停岗、不提拔、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政策。请问,这本是一件普通的债务纠纷,是民事问题,且担保期限已过,县政府的这种行为是什么行为,有无法律依据,作为担保人该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6-12-07 19:09 jktlt(河南-周口)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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