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没有法律规定不承担抚养孩子义务的,抚养方有权更改孩子姓名? 未成人更改姓名必须父母双方同意。但一方从不抚养孩子,从不关心、探视过孩子,凭什么要对方同意?难道仅凭那一点点所谓的血缘吗?虽然可以起诉对方要抚养费,但对方一直说没有钱,也没有任何资产,永远拒绝支付,也无法强制执行怎么办?从人性的角度,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面临的问题那么多,孩子的姓氏也直接影响再婚家庭的和谐,为什么法律没有关于这一项的规定?
2016-12-07 16:41 麦麦920(广西-南宁)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叶霖律师 电话:18172040573 2016-12-16 00:48
建议付费咨询,可以给你一个明确答案。
2 110网律师 2016-12-07 17:04
可以起诉派出所不作为
3 李庆标律师 2016-12-07 17:34
双方理解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