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丙的名字开门市,做法人代表,怎样做使甲乙丙均不受伤害? 甲在乙地做买卖,用乙的亲戚丙的名字开门市,即丙的法人,因为丙有待业证,可以减税,降低经营风险,如果一定用丙的名字开店,怎样做才能使三方利益均不受伤害?
2010-03-09 23:13 晴无雨(河北)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03-09 23:13
合同约定。
2 朱君秀律师 2010-03-09 23:23
答;公司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等民事或者刑事责任均应当由丙承担;实际经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乙只要不参与经营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否则,在对外关系上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可以按照约定履行。
3 孙新律师 2010-03-10 00:03
在合同中写清楚。
4 孙新律师 2010-03-10 12:44
你好,可签订协议明确约定。但对方由登记人和实际经营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