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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钢(国企)解除劳动合同,
在临钢(国企)解除劳动合同, 在集团太钢临钢(国企)工作了10年,然后和临刚签订了《中止劳动合同》,中止而不是终止,去了与太钢集团合作的另外一家公司合资公司工作了5年,如今与这家单位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自动回到临钢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如今临钢化解过剩产能分流安置职工,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每工作一年支付前十二个月均工资给劳动者。
而临钢现在给的补偿标准是按照5年前签订《中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样对我们很不公平。请问临钢这样做是否合理?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2016-11-20 23:04 ainili……(山西-临汾)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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