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提前解约 你好,我有一套房子于2009年11月19日出租,于2010年11月20日收回.但是我女儿目前怀孕,急于收回这套房子使用.经与承租方商量,对方不同意我收回房子.合同上写明"如甲方提前违约,需赔付乙方全部房租5%的违约金,如甲方不足以赔付乙方损失,还需另外赔付乙方的损失."请问我该如何处理才能收回这套房子,我们的底线是除取暖费外,可以赔付她全部的房租,包括已经租住的这4个月.
2010-03-06 11:18 中古百合(宁夏)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03-06 11:22
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那只有按合同约定的办了。
2 常斌律师 2010-03-07 00:22
1,你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违约金,如果对方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存在所谓的损失,那么你只承担5%的违约金。
3,对方已经使用的4个月,应当给你支付相应租金,你只承担违约金,没有必要再对4个月的租金做让步。
建议你能到律师所详细咨询,宁人律师所在银川很好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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