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抵押的问题 2006年,别人跟我借款10万元,我要求用他的住房做抵押,我们办理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是我的名字,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当时他为了少交费用,在借款合同上写的借款金额是1万元,他房子评估是8万元。并且做了公正,实际借款为10万元,有借条。在以后他按时给付利息,并陆续两次在我这里再次借款10万元和10.25万元,在借条上注明了以原来的他项权证做抵押,一共借款31.5万元。现在他无力偿还借款,有一个人先起诉了他,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我询问了法院和房地产管理局,说我的他项权证有效,有优先受偿权。我想问的就是,我的优先受偿权是1万元,还是全部借款?在借条上注明的他项权证做抵押是否有法律效力。
2012-04-25 22:54 youjia……(四川-达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2-04-27 15:04
按照合同约定而定。
2 110网律师律师 2012-04-27 21:36
视乎合约而定
3 110网律师 2012-05-09 08:48
只能遗憾地告诉你,你的有限受偿权仅有一万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由于你后面的20余万元及之前的9万元未设立登记。因为你借款的时候物权法还未颁布实施,但是根据担保法,事实上你的情况事实上仍然如上所说,因此,现在的情况对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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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由于你后面的20余万元及之前的9万元未设立登记。因为你借款的时候物权法还未颁布实施,但是根据担保法,事实上你的情况事实上仍然如上所说,因此,现在的情况对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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