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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道工程管理
关于河道工程管理 本人因在河床内挖掘鱼塘,被人举报,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到场,责令停止挖掘,限期整改,并扣除挖掘机,他的理由是《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渠,打井,挖窖。造墓。堆放物料,挖筑鱼塘等影响防汛抢险和河道工程安全运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楚,恢复工程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实际情况并没有影响防洪抢险和河道工程安全运用,并且是第一次。他是否有权直接暂扣挖机并罚款处理?
2012-04-25 20:02 王13(江苏-连云港)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2-04-27 15:36
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 110网律师律师  2012-04-27 21:08
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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