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职等问题 我2008年9月与公司签订3年合同并于2011年9月与公司续签3年合同,在3年多的期间内受到了一定的不平等待遇,比如不给法定休假,加班无加班费等,但我找不到证据证明。至2012年4月我想辞职,请问我是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后满一个月走人,还是可以立马结账走人?
2012-04-25 08:54 bxT6502()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2-04-25 09:03
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
2 许传中律师 2012-04-25 08:55
您好!建议提前30天书面通知。
3 陈晓云律师 2012-04-25 09:15
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辞职并无经济补偿,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随时通知单位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38条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加班费、未缴社保等。
38条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加班费、未缴社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