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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继承纠纷的民事调解书效力问题
关于房产继承纠纷的民事调解书效力问题 民事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我是被告,现在房屋的产权证在我手里

产证上有原告、被告和被继承人三个名字,被继承人已死亡,发生继承纠纷

案子已于审理结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1.房产归原告所有。

2.原告于2016年11月31日前,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万元。

3.被告在收到房屋折价款后15天内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产权的名字除名。

法院说原告将折价款款项打在法院的账号上,在收到款项后,由法院通知被告去协助办理产证除名,然后再将款项打给被告。

想请问各位律师,原告在没有支付折价款的情况下,能拿着调解书,擅自去房管所变更产权名字吗?‘’

谢谢!!!
2016-11-08 15:41 迷藏999(上海)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颜培卿律师  2016-11-08 15:42
不能。
2 110网律师  2016-11-08 15:48
可以申请执行
3 张向锋律师  2016-11-08 15:50
原告不能擅自去房管所变更产权名字
4 任涌律师  2016-11-08 16:21
一般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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