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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某人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以某人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因与上司发生矛盾,而工作消极,质量下降,与谈话后没有改进,以某人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012-04-17 17:05 王哲佳佳(江苏-淮安)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蒋艳超律师  电话:13720286680  2012年04月17日 17时11分
如果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补偿是肯定的
一个月之后要给付双倍的工资

如果有签订劳合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你们单位必需出具你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并能你进行过培训,且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否则,仍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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