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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误解买卖合同所规定的物品数量,生产过多,想由我买方承担全部。
卖方误解买卖合同所规定的物品数量,生产过多,想由我买方承担全部。 因我公司需要一批下料后的钢板做设备,和一家钢板下料的厂家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所下钢板为特殊尺寸(Φ3632×Φ3410/8拼,即外圆直径3632mm,内圆直径3410mm这样的一个空心圆),由于尺寸大,需要用8块这种规格的扇形板拼接而成,由于合同上写的数量是8件,即这样的扇形板8件,而卖方理解为拼焊后这样的空心圆盘8件,所以在下料上下了这样的扇形板8×8=64件。在当时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上未写明所需下料后钢板的大约重量以及总金额,只在附注栏里写了“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在前期所给卖方的报价单上也写明了规格:Φ3632×Φ3410/8 件数:16 以及单重(每块扇形板的重量):约85KG. 我方认为,对方只负责下料,合同签定前双方都明确。我方所标的8件 即8块扇形板,在拼焊成空心圆盘之前单个的物体成为件。而对方坚持认为8件为8个拼焊后而成的空心圆盘,固在钢板下料多下了56块这样的扇形板。对方要起诉我公司,想了解下这种情况哪方会胜诉。
2012-04-11 14:57 amani8……(江苏-徐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年04月11日 16时08分
不好判断,如果仅按你描述的(Φ3632×Φ3410/8拼,即外圆直径3632mm,内圆直径3410mm这样的一个空心圆)数量八件的话,我也会认为你要的是每个含八块扇面的八个空心圆。但是按照单重的话,应该可以确定是扇面。

有一个关键应该是你定做的这种单品的表述是否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也就是说,如果你能够证明(Φ3632×Φ3410/8拼)这个表述就是扇面,内行人一看就能理解这个是扇面,加上单品的重量,你的官司应该能胜诉。否则这个合同应该属于约定不清,怎么判就难说了。
2 110网律师  2012-04-11 15:32
建议当面详细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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