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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该如何维权
现在我该如何维权 我父亲头部用铁锹打了一下,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再派出所立案,派出所让等等调解,但最后等了两个月,派出所说调解不成,需转到检察院公诉,我家人签了个字,到现在已有五个月了,我去检察院咨询了一下,为什么还不受理?但结果却是案子还在派出所,根本没有转过来。还说对方年龄大了,相必案子交到检察院,也不予受理。。。派出所这样的态度  想问问 我现在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难道真这样不了了之吗
2012-04-01 22:43 jinaiy……(山东-济宁)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蒋艳超律师  电话:13720286680  2012年04月01日 23时13分
你好  这样做确实 违反法律程序    您可以催检察院 我的补充: 2012-04-01 23:14

够够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2-04-01 22:49
如你所述,构成刑事案件。
3 马勇律师  2012-04-01 23:52
可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程序处理;或者可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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